前民事被告不滿判決,潑灑不明液體、法庭咆哮恐嚇對造律師,臺中地院重判1年2月及1年徒刑
記者黃登洲\臺中市報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5年4月21日宣判一宗引發法界高度關注的案件,被告林○蓉因不滿民事訴訟結果,竟將怒火轉向對造律師,不僅在公共場所施暴,更在法庭上公然咆哮恐嚇,嚴重挑戰司法秩序與律師執業安全。法院最終依傷害罪判處林○蓉有期徒刑1年2月,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兩罪分論併罰,彰顯司法維護法治尊嚴的決心。
這起事件源於林○蓉擔任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民事案件的被告,不滿傅○○律師擔任該案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在案件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05號)後,又對擔任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的聶○○律師心生怨懟。林○蓉的脫序行為,便在對兩位律師的遷怒下接連發生。
首起事件發生於113年11月29日傍晚,林○蓉在臺中市中區的公車站牌處與傅○○律師相遇。她先是朝傅○○潑灑不明液體,隨後更尾隨急於求助的傅○○進入服飾店,在店內拉扯傅○○的頭髮、手臂及後背包,阻止其離開,並逼問身分,導致傅○○跌倒在地,造成右膝、左膝挫傷及頭皮鈍傷等傷害。此行為不僅侵害人身安全,更在熙來攘往的市區造成恐慌。
數月後,於114年6月9日下午,林○蓉在臺中高分院公開進行的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再次失控。她無視法庭秩序與受命法官的制止,離開被告席走向聶○○律師,並以不堪入耳的粗鄙言語辱罵,不實指控聶○○詐騙其家產。更令人髮指的是,林○蓉當庭恫嚇聶○○:「我真的快要殺人」、「我會打妳」、「我會給妳殺也是有可能」、「這樣就是殺人直播,叫聶○○進來,殺給你看」等語,使聶○○律師承受極大恐懼與屈辱。
臺中地院審酌,林○蓉與兩位律師素不相識,僅因對民事訴訟結果不滿而遷怒,且律師們並無任何刺激言行。其行為不僅侵害了特定人士的人身與名譽,更嚴重妨害司法權的行使,挑戰法庭秩序,對律師群體的執業安全構成巨大威脅,恐影響整體司法制度的健全運作。考量林○蓉犯後態度不佳,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且另有涉嫌加害其他訴訟代理人及旁聽人的案件正在審理中,故從重量刑。此判決無疑是對任何企圖以暴力或恐嚇手段干預司法程序者,發出嚴正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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