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工地衝突釀悲劇 桃園地院重判傷害致死10年 刑滿驅逐出境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桃園地方法院於115年4月21日,針對備受社會關注的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胡○香(越南籍)傷害致死案,宣判被告胡○香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年。此案不僅揭示了移工社群中潛在的衝突風險,更凸顯了司法在處理跨國籍案件時的嚴謹與考量,判決同時諭知胡○香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將被驅逐出境,並沒收其犯案刀具1支。
回溯案情,被告胡○香與被害人花○成原為工地同事,於114年4月24日晚間,在桃園市八德區用餐期間,因介紹工作問題引發激烈爭執,雙方從推擠叫囂演變為相約工地單挑。胡○香隨後攜帶預藏刀具(刀刃長約18公分、寬約5公分)前往,而花○成亦持鐵條作為武器赴約。當晚10時13分許,雙方在工地碰面,花○成持鐵條逼近,胡○香則基於傷害犯意,持刀朝花○成身體揮刺,導致其左胸、左乳頭及左上臂多處刀傷,其中一刀更深及左肺動脈,創徑達10公分。胡○香見花○成血流不止後即徒步離去,花○成雖試圖求助,最終仍因體力不支倒地,送醫後於隔日(114年4月25日)上午8時25分宣告不治。
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為,儘管胡○香的行為導致花○成死亡,但考量雙方無舊怨、案發時天色昏暗、互毆混亂,且胡○香並無追擊行為,難以認定其具有殺人之直接或間接犯意,故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論處。量刑時,法庭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同事關係、衝突起因、被告下手之重導致被害人左肺動脈遭切割,以及其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難以彌補的傷痛。雖然胡○香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能與家屬達成和解,這些因素均納入考量。此外,考量胡○香為越南籍外國人且逾期居留,在我國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因此判決刑滿後驅逐出境,以維護國家法益與社會秩序。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