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出勤 中市府:雇主應給薪給假
記者魏永忠\臺中報導
《手機看報導,相片點一下會更清晰呈現》勞工出勤
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將至,今年清明節及兒童節均為4月4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移至4月3日放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但為因應工作需求及業務需要,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請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1日工資。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如將這兩天國定假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並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則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就成為工作日,員工當天出勤不生工資加給問題,至於調移後的原工作日則成為休假日,如使勞工在該休假日出勤工作,則應加倍發給工資。
此外,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須另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休息,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如雇主經勞工同意,使勞工於補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休息日當天性質則維持不變,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
舉例來說,事業單位如為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的出勤模式,清明節4月4日(週六)適逢休息日,應擇日補假,勞雇雙方若約定於4月2日補假,4月2日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如於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或4月3日兒童節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於4月4日休息日出勤者,雇主則應給付加班費。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雇主使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8小時以內,均應加倍發給1日工資;如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也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籲請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照顧勞工休假權益。
吳局長也提醒,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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