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回應】旅宿業者更改房型另收費 法制局:未經消費者同意恐違契約、民眾可提申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中市法制局說明,旅宿業者與消費者成立訂房契約,應先確定房型、數量金額等必要事項,並通知消費者,非經消費者同意不得變更。旅宿業者應確保住宿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業者如不能提供預訂房型,應先通知並取得消費者同意。
法制局指出,業者自行升級為家庭房,即應提供合於使用狀態之房間。若僅提供一張雙人床供使用,另一張床需另付費,則有同一房間內設施設備未能提供消費者完全使用之問題,恐有與訂房契約約定不符之處。本件消費爭議事件,可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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