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廖國棟貪污罪成立,遭判刑七年六月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近期對前立法委員廖國棟所涉入的貪污案件進行了宣判。儘管廖國棟在審理過程中始終否認犯行,但法院經審慎調查卷內所有證據後,認定其罪名成立。與其形成對比的是,其前國會辦公室主任丁復華及數字雲端公司顧問孔祥科,兩人自偵查階段起便已坦承所有罪行。
判決指出,廖國棟利用其立法委員的職務之便,為數字雲端公司的增資案召集投資審議會、工業局等相關單位舉行協調會,以此作為交換條件,與丁復華共同收受由孔祥科所交付的新臺幣七十萬元賄款。法院認定此一職務上行為與收受賄賂之間具有明確的對價關係。
最終,法院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及證人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綜合考量三名被告各自的犯後態度及其他所有情狀,對其分別量刑。廖國棟遭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丁復華則因自白犯罪,獲判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褫奪公權二年。提供賄款的孔祥科則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二年,期間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十萬元,同時褫奪公權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