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哲嘉,社長等你!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在數位時代的洪流中,社群媒體已成為人們交流互動不可或缺的平台,然而,言論的便捷性也常伴隨著法律風險。 近期,一則發生於江和樹議員媒體群組(成員數高達302人)的事件,再次將網路言論與刑法公然侮辱罪的界線推向風口浪尖。 社長在群組中不小心分享一則報導後,竟遭成員張哲嘉先生以「又來騙點閱率的嗎? 要臉不!」等語回擊,這句帶有強烈貶抑意味的言論,是否已觸犯台灣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值得深入探討。
首先,檢視公然侮辱罪的「公然」要件。刑法所稱之「公然」,係指行為時足以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本案中,該LINE群組擁有302名成員,其性質顯然已非私人對話,而是一個具備高度公開性的場域,足以讓眾多成員同時接收到訊息。因此,張哲嘉先生的言論,無疑符合了公然侮辱罪中的「公然」要件,此點在司法實務上幾乎沒有爭議。
其次,關於「侮辱」的認定,則更為複雜。侮辱行為係指不以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而以使人難堪、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抽象謾罵。張哲嘉先生的言論包含兩個部分:「又來騙點閱率的嗎?」以及「要臉不!」前者,若從言論自由的角度觀之,可能被解釋為對社長分享報導行為的合理評論,質疑其動機或內容品質。特別是當報導內容確實存在爭議時,此類評論或可被納入公共事務討論的範疇。然而,若社長僅是無心之過,不慎分享,此言論便可能被認定為惡意攻訐,意圖貶損社長的專業形象或人格。
至於後者,「要臉不!」一詞,其語意等同於「不要臉」,在台灣司法實務的過往判例中,普遍被認定為具有侮辱性,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及社會評價。然而,隨著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的發布,對於侮辱性言論的認定標準已有所調整,不再僅憑字面意義判斷,而需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界線。
再者,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故意」,亦是構成公然侮辱罪的關鍵。張哲嘉先生的言論直接針對社長,且語氣帶有明顯的攻擊性與不滿,顯示其有使社長難堪或貶損其名譽的意圖,因此,其主觀上的故意性應可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對公然侮辱罪的解釋,採取了限縮的態度。判決指出,公然侮辱行為必須「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需權衡言論對他人名譽權的影響,以及該言論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學術等正面價值。這意味著,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更注重言論發生的脈絡與其社會意義。即使是帶有攻擊性的言論,若其發生在特定爭議脈絡下,例如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或僅為一時情緒性發言,且未達系統性、持續性之攻擊,法院可能傾向不予入罪。
本案中,張哲嘉先生的言論是在社長分享報導後立即發出,可被視為對該報導內容或分享行為的即時反應。雖然「要臉不!」一詞語氣強烈,但若能證明其是針對「騙點閱率」這一行為的批評,而非無差別的人身攻擊,則法院可能會考量其言論脈絡。此外,社長第一時間回收訊息,也可能被視為減輕言論影響的因素,但這並不能完全免除張哲嘉先生的法律責任。
綜合以上分析,張哲嘉先生的言論,特別是「要臉不!」一詞,在一般社會觀念下仍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意涵,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可能性極高。
儘管憲法法庭的新判決為言論自由提供了更大的保障空間,但這並不代表可以肆意以粗鄙言詞攻擊他人。言論自由的界線,終究止於他人名譽權的合理範圍。此案最終的法律認定,仍需仰賴司法機關根據所有證據與脈絡進行審慎判斷,但無疑再次提醒我們,在網路世界中,每一句看似輕描淡寫的留言,都可能承載著沉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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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則污辱性的字眼,一連2次張貼在群組,社長寬宏大量不與之計較,也未提告。如今張先生又來挑釁,古語有云「該忍則忍不可氣短,該狠則狠不可手軟!」面對不當行為,當忍讓已無法維護原則與尊嚴時,唯有採取堅定立場,以維護自身權益與專業底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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