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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被告林O元、蘇O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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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判決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被告林O元、蘇O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19法庭宣判。經本院判決認定如下,本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

一、林O元①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②又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③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④扣案之民意調查結果、筆電及手機均沒收。

二、蘇O華①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②扣案之合作書、民調結果、民意結果分析及手機均沒收。

貳、有罪部分之事實摘要:

一、林O元為設立個人傳媒公司,明知其股款不足,竟向友人借款,佯為應收股款業經收足,待取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所需存款證明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旋將股款領出,使公司資本額呈不實之狀態,再持上開查核簽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使主管機關之公務員陷於錯誤,登載於其職務上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該公司經營所需資本充實,及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審核之正確性。

二、林O元成立上揭公司後,於112年10月上旬某日,以該公司之名義,委託其大學老師即前OO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副教授(已退休)蘇O華,製作「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民意調查」,供上揭公司使用,渠2人自112年11月24日起,即總統大選3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參選後,由蘇O華明知其並未以發布內容所載之辦理時間、抽樣方式、調查方法及樣本數進行民意調查,而係僅以在各地火車站隨機拍照、攀談方式佯作其有實際製作民調,或僅綜合參考其他各家民調公司所公布之民調結果之方式,自行撰擬不實民調手稿數據,再由林O元接續將不實民調數據之民意調查結果,自行或透過不知情之他人發布在網路新聞媒體平台,誤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並藉以暗示藍綠兩方參選人選情緊繃,泛藍選民應放棄排名居後之「柯盈配」,足生損害於賴清德、蕭美琴、柯文哲、吳欣盈及選民之投票意向。

參、有罪部分之理由摘要:

一、違反公司法部分:被告林O元自白犯罪,核與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資料相符,事證明確。

二、被告2人自112年11月24日起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被告蘇O華自白犯罪,與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資料相符,事證明確。被告林O元雖坦承有委託蘇O華製作上開大選民調,及收受上開民調結果後調整民調數據內容,再自行或透過不知情之他人,發布在各網路新聞媒體平台,但否認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犯行,辯稱其調整民調數字只是為了要讓數字好看、比較漂亮,讓雙方的差距接近,沒有什麼特殊目的等語。惟上開民調數據並未依一般正常抽樣調查之科學方法製作,被告林O元又憑著個人對特定候選人之喜好或其大陸友人之請託恣意調整、虛捏上開民調數據,顯係有意以「偽科學」、「假民調」或蘇O華之學術聲譽,傳播上開不實民調作為影響大選選情之特定政治目的,且被告林O元甚至更進一步調整、虛捏民調數據,直接或間接發布在網路新聞媒體平台,以我國選舉經驗常見操作「棄保效應」、「從眾效應」或「西瓜效應」之候選人選戰策略或選民策略性投票之情形以觀,自有足生損害於其他候選人及選民之危險,本院認被告林O元上開辯解難以採憑。

肆、有罪部分之量刑審酌:

一、本院審酌:①被告林O元違反公司法之行為,使主管機關之公務員陷於錯誤,登載於其職務上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與管理之正確性,並增加交易相對人潛在風險。②告林O元身為媒體記者,被告蘇O華為前大學教授,其2人於社會上均具有一定地位,肩負一定程度之社會監督與教育責任,竟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違反職業與學術倫理,以製作(虛捏)及傳播不實虛假民調方式,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顛覆言論自由市場之事實根基,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對選舉制度及民意調查均產生負面影響。③被告蘇O華於犯後坦承犯行,表示對其所為感到羞愧、悔悟;被告林O元罔顧媒體之社會責任,利用以被告蘇O華名義製作之民調結果,影響言論市場,操弄選舉風向,犯後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④被告2人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其等品行素行資料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O元所犯違反公司法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月,就被告林O元所犯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傳播不實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月,及就被告蘇O華所犯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傳播不實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被告林O元所犯2罪,斟酌該2罪間具有一定關聯性,及刑法數罪併罰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考量其應受矯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另因被告2人所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之傳播不實罪,屬於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且被告2人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審酌被告2人犯罪手段與情節,分別宣告褫奪公權2年、1年。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關於被告2人於112年11月24日前製作、傳播不實(捏造)民調數據,而被訴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因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之3組候選人(俗稱藍綠白),分別於112年11月21日及同年11月24日先後完成登記,而被告2人此部分被訴製作、傳播不實(捏造)民調數據之行為時間,均係在上開候選人完成登記之前,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且公訴意旨主張被告2人意圖營利而犯傳播不實罪,但依所提出之證據,至多僅足以證明被告林O元係從事兩岸新聞媒體工作,並有結交部分大陸地區友人或媒體同業人員,尚難認為被告2人就本案傳播不實之事,主觀上具有直接對價之營利意圖,即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二、關於被告2人被訴涉嫌違犯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部分:檢察官認定林O東為「滲透來源」,無非以林O東任職之報社「海峽導報」係福建日報社報業集團下屬機構,福建日報報業集團又係中共福建省委會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為其主要論據,但此僅為「間接」關聯性,是否為被告2人或一般人所得知悉,並非無疑。且依學者研究指出,「海峽導報」標榜全大陸地區唯一以對臺宣傳為主的市民生活報於廈門創刊,以「對臺、廈門、市民、經濟」之辦報方針,自詡以增進海峽兩岸相互了解、相互交流為宗旨,以兩岸民眾共同關注熱點話題及兩岸關係最新動態為報導重點,有別於人民日報(即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之機關報)以政治議題為重,顯然有意淡化該報社之政治色彩。又林O東前曾數度以其在海峽導報社任職,擔任臺灣新聞中心副主任,申請來臺駐點從事採訪及大眾傳播活動,我國大陸或新聞事務之主管機關,亦不因林O東係任職於海峽導報社而拒絕其入境申請,並仍與從事兩岸新聞採訪工作者之間有一定聯繫,被告林O元辯稱其不知悉林O東為「滲透來源」,並非全然不可採信。又被告林O元係長年從事兩岸新聞採訪事務之記者,與其他大陸新聞媒體記者同業或大陸地區之官方新聞聯絡人、發言人有直接聯絡方式或互相交換新聞、資訊,並非不能理解或想像,此與從事新聞媒體採訪之工作生態密切相關,尚難僅憑以此點,即為對被告林O元不利之認定。本案關於被告2人被訴涉嫌違犯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部,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應認尚有合理之懷疑。

三、因上開部分均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檢察官之舉證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因為此等部分被訴犯行若認定有罪,與被告2人前述經本院認定有罪而論罪科刑之犯行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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