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同性婚姻平等!台中市議員羅廷瑋呼籲內政部應將冠以配偶之姓乙案納入法規,以不剝削人民權利為主軸,法規應與時俱進
鄭建勳\臺中報導
根據台內戶字第1080129539號函指出,具有婚姻關係的同性伴侶因考量實務上冠以配偶之姓需求日益減少,故未將此納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當中明文規定,意指同性伴侶無法冠以對方之姓氏。台中市議員羅廷瑋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陳情,民眾表示依現今法規,如迫切想要冠夫姓只能改「名」,具備實質意義卻非法律意義,同性伴侶渴望平等,卻從法律上感受到對於同性伴侶的歧視。
台中市議員羅廷瑋表示,服務處接到民眾陳情,同性婚姻已經落實這麼久,近期想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冠夫姓業務,卻被明確的拒絕,並找出相關的法規,中華民國作為民主社會,為了婚姻平權應完整保障同性婚姻相關條例,平權應由法律做起,比照異性婚姻之法規準用。冠以配偶姓氏需求降低不代表毫無需求,羅廷瑋呼籲對於同性伴侶相關準則應與時俱進,將此條例明文納入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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