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可以執行燈會活動場地、主燈製作與表演團體邀請,卻說不能做小提燈顯然標準不一致
記者董惟宣\臺中報導
李中議員今(26)日指出觀旅局預算書的科目名稱不論106或107年都是「中臺灣元宵燈會活動相關業務經費」,預算法只認定預算科目名稱,因此不管觀旅局在執行時拆成幾個標案,都屬於「延續性」費用,不受預算是否通過影響,可依106年度額度先予執行,當觀旅局可以執行燈會活動場地、主燈製作與表演團體的邀請,卻說不能做小提燈,顯然標準不一致;林佳龍不敢承擔不做小提燈的決策責任,卻刻意在各種場合誣賴是因預算沒過,這顯然是選舉操作。
李中說,106年度2,950萬元的預算可以在兩個會場舉辦元宵節活動還可以發放小提燈,今(107)年度的3,800萬元不管是刪除800萬元或者刪除400萬元,總額都超過去年預算,市政府卻說無法製作發放小提燈、時程來不及,市府團隊是執行能力不佳還是大手大腳亂花錢?
此外,過去臺中市政府會向大型宮廟募款、請大型宮廟贊助,但去年臺中市政府卻是以公權力發函給所有的宮廟,連小小的土地公廟都發函要其捐款,這樣的不樂之捐當然引發宮廟反彈,市府卻將元宵節預算不夠推給不能邀宮廟樂捐,宮廟有欠市政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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