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詐欺犯禁參選,緩刑者參政權限制擬放寬
新華報導\1987創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今(23)日完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的初步審查。本次會議不僅通過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經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條款,同時也針對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參選限制達成初步共識。然而,對於是否應將「易刑處分者」納入排除範圍,各方仍存有歧見,相關條文因此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內政委員會本次特別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與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列席備詢,共同審查朝野各黨提出的修法版本。此次修法旨在同步調整一般公職人員與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其制度變革的影響範圍廣及國家最高層級的選舉。
民進黨立法委員林淑芬指出,現行法規未能區分罪行輕重,亦未考量受刑人是否實際入監執行,導致未涉及「黑、金、槍、毒」等重大犯罪,卻獲判緩刑者,其參政權所受限制反而高於已繳納罰金者。此一現象顯然有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因此她主張應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參選限制,並強調此修正應一體適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
國民黨立法委員陳玉珍亦持相同看法,認為現行規定將所有緩刑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張排黑條款的適用範圍,不利於更生人重返社會,恐有違憲之虞。她因此支持同步修正兩部選罷法。
民眾黨黨團則主張進一步放寬限制,提出「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的修正建議。該黨團認為,緩刑、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等均屬輕罪的替代刑罰,若仍限制其參選資格,將構成不成比例的干預。民眾黨立法委員許忠信強調,限制參選等同於褫奪公權,因此應審慎界定其適用範圍。
經過協商,民進黨與國民黨立法委員對於「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的條文修正達成共識,並同意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同步進行修正。然而,由於民眾黨堅持納入「易刑處分者」,最終由召集委員廖先翔裁示,相關條文將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另一方面,針對民進黨立法委員李柏毅所提案,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條款,並同步適用於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此提案獲得朝野各黨的共識,已於初審中通過並送交院會審查,無須再經黨團協商。
此外,會議中亦對「易刑處分」制度進行了說明。此制度係基於刑事政策考量,旨在避免短期自由刑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故改以其他方式執行刑罰,其中包括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以訓誡及易服社會勞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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