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壇震撼彈:前立委陳歐珀涉貪遭重判16年,司法揭露權錢交易網絡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近日對備受矚目的114年度金訴字第43號案件作出宣判,前立法委員陳歐珀等多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名,分別被判處不同刑期。此案不僅牽涉公職人員的誠信,更揭示了一系列複雜的權錢交易與職務詐取行為,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根據法院判決,核心被告陳歐珀因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並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9萬5,922元。此外,他另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元。陳歐珀亦因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10月及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已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166萬1,945元均予沒收。數罪併罰後,陳歐珀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判決結果震驚各界。
法院查明,陳歐珀於擔任立法委員期間,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並自2015年2月24日起擔任交通委員會委員。他利用職務之便,接受商港協會理事長洪英正的請託,協助推動商港協會的決議。陳歐珀明知商港協會欲藉其立委職權,卻主動向洪英正索取不正利益,要求對方支付其國會辦公室顧問洪文宗的薪資。洪英正為求日後透過洪文宗請託陳歐珀,協助推動商港協會相關法案,遂同意支付。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洪英正假借支付顧問費名義,透過公司帳戶匯款至洪文宗帳戶,共計新臺幣284萬5,922元。期間陳歐珀確曾依請託,就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司公開招募案、降低港區土地租金、疫情紓困方案、土地使用費及商港法第72條修正案等議題,進行提案或質詢等職務行為。
商港法第72條修正案通過後,陳歐珀再度向洪英正提及洪文宗已離職,並要求將款項改匯入其向許仁圖借用之星展銀行帳戶。洪英正為感謝陳歐珀的協助,並為日後持續請託,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按月匯款共計135萬元至陳歐珀指定帳戶。陳歐珀收受賄賂後,指示不知情的王宛娟提領款項,意圖掩飾犯罪所得。
此外,洪英正為使上述匯款合理化,利用其公司會計及會計師,填製不實轉帳傳票及不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藉此逃漏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萬元。
另有蕭明仁、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等人,謀議以「政治獻金」名義行賄,請託陳歐珀協助召開協調會,以期交通部暫緩修正或不實施「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規定,並交付現金50萬元。陳歐珀則假借勁宜蘭協會捐款名義收受此筆賄賂。
陳歐珀還與徐慧諭、馬淑春、王宛娟、魏依茹、黃家蓁、陳婉柔、李嘉玉等人,共同以浮報薪資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私用,經法院認定詐領金額共計新臺幣332萬3,890元。其中,徐慧諭除了共同詐領公費助理費外,另侵占社團法人台灣勁宜蘭發展協會財產新臺幣110萬元,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其他被告如王宛娟、李嘉玉、馬淑春、魏依茹、陳婉柔、黃家蓁等人,因配合陳歐珀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至1年不等,部分獲緩刑。蕭明仁、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則因交付賄賂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月至3月不等,部分獲緩刑。葉珍琳、王慧玉則獲判無罪,洪文宗因案件繫屬後死亡,獲不受理判決。
本案判決結果,再次提醒公職人員應謹守分際,廉潔自持,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司法機關透過嚴謹的調查與審理,確保不法行為受到應有的制裁,對於建立清廉政治環境具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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