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區私刑致死案二審逆轉:主嫌謝男獲減刑,法院揭關鍵考量,真相仍待最高院釐清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針對114年上訴字第1043號謝○等人殺人案件宣判。此案源於謝○、何○杰、許○逞及徐○龍等4人,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依共同傷害致死罪,分別判處謝○有期徒刑14年6月、何○杰有期徒刑14年、許○逞有期徒刑12年6月、徐○龍有期徒刑11年6月。檢察官與謝○等4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仍認定謝○等4人共同犯傷害致死罪,但改判謝○有期徒刑10年6月、何○杰有期徒刑10年2月、許○逞有期徒刑9年、徐○龍有期徒刑8年6月。此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根據法院調查,謝○為南投縣中寮鄉「合○露營區」的經營者,同時是徐○龍及張姓被害人的老闆,與何○杰、許○逞則為朋友關係。謝○等4人因不滿被害人的生活習慣與工作態度,於113年5月11日下午5時許,共同謀議以傷害方式教訓被害人。
案發當日晚間7時許,在露營區福利社內,謝○率先出拳毆打被害人臉部,並持椅子、水管、電鑽底座等物品攻擊。何○杰則徒手及持平底鍋毆打,許○逞以腳踹及膝蓋壓砸,徐○龍亦徒手毆打。謝○等4人輪流施暴約1小時,導致被害人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並出現站立不穩及嘔吐現象。
同日晚間9至10時許晚餐後,謝○因認為被害人就吸毒一事說謊,再次指示何○杰、徐○龍將被害人拖至辦公室外毆打。何○杰隨後持平底鍋重擊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倒地抽搐。謝○等4人誤以為被害人裝死,持續以腳踹身體、持器物拍打腳底、火燒生殖器及乳頭、以美工刀戳刺身體、灑鹽巴刺激傷口等方式,試圖喚醒被害人。隨後,謝○等4人曾試圖為被害人保暖及急救,但被害人仍未清醒。直至翌日(12日)凌晨1時5分許救護人員據報到場時,被害人已因頭部鈍傷,引起顱內腦內出血、大腦水腫、外傷性神經軸索損傷而死亡。
本院經調查審理後,依據卷內證據資料綜合判斷,認定謝○等4人確有上述犯行。檢察官雖起訴謝○等4人涉犯殺人罪嫌,但法院認為,謝○等4人與被害人案發前僅有細故,應不至於萌生殺人動機。從案發前謀議教訓被害人的對話中,亦未見有置被害人於死之內容,且其等於被害人倒地後,仍有進行一定救護措施,因此難以認定謝○等4人於動手毆打時有殺人之動機及故意,故變更起訴法條,改論處傷害致死罪。
撤銷原判決的主要理由在於,謝○等4人上訴後,均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謝○並已如數賠償完畢;何○杰則分期履行中;許○逞、徐○龍則因履行期限尚未屆至而未實際賠付。然而,法院已可見其等彌補損害之態度,原審就此有利謝○等4人的量刑因子未及審酌,量刑難謂妥適。儘管檢察官上訴主張謝○等4人應犯殺人罪,且謝○等4人上訴爭執各別參與之犯行細節均無可採,但謝○等4人請求從輕量刑部分則屬有據,故由本院撤銷改判。
量刑主要理由考量到,謝○等4人不思以理性合法方式處理與被害人間的生活、工作細故,竟謀議以共同傷害方式教訓被害人,徒手或持器物輪流毆打被害人超過1小時,手段殘暴。謝○在本案共犯結構中屬主要支配角色,何○杰則持平底鍋重擊被害人頭部為致死主因之一。法院斟酌其等各自的犯罪分工、參與程度,其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頭部多處傷害並導致死亡結果,致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同時,法院也考量謝○等4人於審理過程中,就有無其他共犯參與、下手細節等有所避重就輕的犯後態度,以及許○逞曾有不能安全駕駛案件之前科素行。然而,考量謝○等4人於上訴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及賠償情形,並參酌謝○等4人的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告訴代理人對於量刑的意見等一切情狀,最終改量處上述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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