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舉辦活動 內政部立場從未改變 臺北市政府應依主管權責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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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臺北市政府與議會爭議,大巨蛋是否可以舉辦大型演唱會等活動,內政部今(27)日再次重申,立場從未改變,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內政部105年及106年的函示,由臺北市政府依權責自行決定。
內政部105年、106年已函釋體育館不需檢討第127條
內政部表示,大巨蛋的建築物用途是體育館,不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第2節節名列舉的電影院、戲院、演藝場、集會堂,不適用第2節規定,內政部105年、106年已清楚函釋;也就是說,體育館不需檢討爭議中的第127條規定。
至於演唱會是屬於活動性質,不需屬專有的建築物用途,國內各大體育場館如臺北小巨蛋、臺大體育館、高雄巨蛋等也都為體育場館,也都曾舉辦演唱會。而這些大型活動都需由主辦單位擬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准。因此,請臺北市政府應負起責任,內政部對於大巨蛋舉辦活動之立場,就是依據105年及106年之函釋,從未改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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