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檢測用氣油比檢測儀自110年10月1日起實施檢定
鄭建勳\臺中報導
為確保環境保護機關使用氣油比檢測儀查驗加油站加油槍油氣回收效率之準確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110年10月1日起,將公務檢測用氣油比檢測儀列為應施檢定法定度量衡器,該局臺南分局為檢定執行單位,未經檢定合格不得用於公務檢測,以提升環境保護執法公信力,維護空氣品質。
為使公務檢測用氣油比檢測儀檢定作業有一致性規範,標準檢驗局已於110年6月23日訂定公布「氣油比檢測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以確保檢定結果之公正性。並分別於110年3月24日及4月28日邀集環境保護機關、加油站相關公會及檢測業者等單位召開2場次研討會,說明技術規範要求及討論檢定實施期程,且協助環境保護機關完成氣油比檢測儀列檢相關準備工作。
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提醒,氣油比檢測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6個月,初次檢定之申請人為氣油比檢測儀製造者或輸入者;屆滿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應由氣油比檢測儀所有人或持有人申請重新檢定。經檢定合格之氣油比檢測儀,於本體、密合組件及氣密軟管均分別附加檢定合格單,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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