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拆除占用道路設施 建設局:維護市民通行權與交通安全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本局養工處接獲民眾陳情後,隨即派員前往查證,確認該路障設置位置位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範圍內。該道路自2005年即已鋪設瀝青混凝土,迄今逾20年,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已形成公用地役關係。
針對占用道路行為,監察院去年(114)年10月至今年115年3月期間3度來函催辦,本局養工處依《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已於115年3月5日現場張貼改善通知,貼單期間也與行為人多次溝通,限期要求行為人於4月14日前自行拆除或改善,並明確告知屆期未改善者,將依法逕行處理。
惟行為人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為維護市民通行權益及交通安全,本局養工處已會同警察局於4月24日上午完成路障拆除作業,恢復道路正常通行。
建設局強調,該道路既已供公眾通行使用,任何占用行為均將影響公共通行安全。市府將持續依法行政,積極維護市民通行權益與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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