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澄清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針對外界指稱本院於115年3月26日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被告柯文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提及「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而判決書未見相同文字,進而質疑內容不一致一節,本院說明如下:
一、新聞稿與判決書性質不同,表達方式本即有別
判決書係法院依法製作之正式裁判文書,詳盡記載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法律適用,屬於完整、嚴謹的法律論述;新聞稿係為使社會大眾迅速理解案件重點,依判決內容加以摘要、整理與文字轉化的說明性文件。本件判決書本文達374頁,而新聞稿僅以35頁作摘要說明,兩者在篇幅、敘述密度及文字用語上,自難逐字一致,亦無須完全對應。
二、本件新聞稿之描述係基於判決書所載內容之整理與轉述,並非憑空增添情節
本件判決書第121、122頁已記載109年2月20日上午,朱亞虎先生陪同沈慶京先生前往臺北市政府與柯文哲先生會面之具體過程觀察,並於判決書第131、132頁援引朱亞虎在本院審理時的證述,包括朱亞虎先生於會面後同日傳訊給程安慈稱「早上帶老闆見到柯市長談了一個小時,情況十分令老闆滿意」的訊息,以及朱亞虎先生關於上開訊息證稱:「沈慶京先生出來後滿面笑容。我跟在沈慶京旁邊那麼久,我會察言觀色,他笑得很可愛、很和藹可親」等語。新聞稿所使用之沈慶京先生「面露滿意微笑離去」一語,係將判決書所載朱亞虎先生上開觀察內容,加以整理,以較為簡明、易懂的方式呈現,並非虛捏事實,亦未逾越判決範圍或改變原意。
三、判決效力以判決書為準,新聞稿不具變更裁判之效力
法院裁判之內容與效力,均以正式判決書為唯一依據。新聞稿僅屬說明性質,並不會對判決書作任何變動,或影響判決之法律效果。本院亦已於新聞稿中明確載明:「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以避免誤解。
本院理解社會對重大案件之高度關注,亦尊重各界監督。然而,對於判決內容之理解,應以完整判決書為依據,並從整體脈絡加以解讀。若僅就個別文字差異進行片段比較,易致誤解,且亦無助於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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