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職注意!離職證明是你的法定權利,雇主拒發最高可罰30萬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農曆年後轉職潮湧現,許多勞工正準備邁向新的職涯里程。勞動部特別提醒所有求職者,當你離開原工作崗位時,依法有權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這份文件是證明你工作資歷與能力的關鍵,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開立。若雇主違法拒發,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勞動部說明,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的明確規定,當勞動契約終止時,無論勞工是因資遣、解僱、退休,或是自請離職,只要提出申請,雇主或其代理人就必須發給服務證明書。這項法定義務沒有時效限制,即便勞工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提出申請,雇主同樣不得拒絕。
這份證明書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能讓新公司客觀地評斷你的過往經歷。勞動部進一步解釋,服務證明書的核心內容應記載勞工在職期間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這四項客觀事實。至於其他如考績評價、離職原因或獎懲紀錄等非必要資訊,雇主若想加註,則必須事先徵得勞工本人的同意,絕不可擅自記載任何可能對勞工求職產生負面影響的內容。
勞動部強調,《勞基法》第19條為強制規定,雇主有絕對遵守的義務。若勞工朋友不幸遇到雇主拒發證明,或對證明書上的記載內容有爭議,可以立即蒐集相關事證,向所在地的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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