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驚見導桿集體敬禮 警一查原來是他惹禍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林庭宇日前下午2時許,獲報前往南區國光路與仁義街口處理一起交通事故,鄰近居民向警方反映,路口轉角標線型人行道上的回復式導桿疑似遭不明車輛撞擊而傾斜,擔心影響人車通行安全,遂通報警方協助處理。員警到場後,第一時間通報相關單位前來勘查並處置導桿歪斜情形,同時在現場巡視可用影像來源,並順利掌握事故發生當下的關鍵畫面。
監視器畫面顯示,當日上午8點多,一輛黑色小貨車右轉時,不慎壓到設置於人行道旁的回復式導桿,導致導桿傾斜,駕駛卻宛若毫無所覺,未停留查看便駕車離去,留下三根被「強迫敬禮」卻沒人喊「禮畢」的導桿,所幸事發當時並無行人經過,未造成其他危害。警方隨後調閱沿線監視器,比對行駛路線,很快便鎖定肇事車輛,並循線聯繫到50歲的許姓男駕駛前來說明。
許男向警方表示,當時轉彎時未能掌握距離,才會不慎壓到保護行人的回復式導桿;因當下趕著前往工作地點,且確認無人受傷,才會直接離開現場。經警方說明相關規定後,他對於自己因此成為「落跑駕駛」一事深感抱歉,並承諾負起後續公物毀損的賠償責任。警方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舉發許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之行為,並依法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務必留在現場並撥打110報警處理,切勿因誤判情況、認為事故不嚴重,或以為可交由保險或公司處理而逕自離開,以免衍生更嚴重的法律責任,影響自身權益與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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