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順應數位浪潮 擴大督促程序自動化平台適用範圍 提升司法效能

記者曾彥霖\臺中市報導

為順應全球數位化發展之趨勢,司法院於今日(1日)正式修正發布「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此舉旨在進一步擴大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以下簡稱「督促程序平台」)之適用對象,並優化其使用要件,以期在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持續提升司法服務的效率與廣度。

回溯至2006年12月15日,司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2項之授權,首次訂定發布「督促程序作業辦法」,當時其第2條明確規範,僅限於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等特定債權人方能適用。隨後,於2007年4月,督促程序平台正式啟用,為上述債權人提供便捷的電子遞狀途徑,使其得以透過網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以電子方式繳納程序費用。此一創新措施不僅大幅減輕了債權人親赴法院遞狀的繁瑣,更使法院能直接引用電子資料,迅速轉換為支付命令格式,顯著提升了審理工作的效能。

鑑於督促程序平台自啟用以來,運作始終順暢無礙,為積極回應數位化浪潮,並擴大其服務範疇,司法院特於2026年6月1日修正發布「督促程序作業辦法」第2條。修正後之條文賦予司法院更大的彈性,將可視科技發展、設備現況及審理需求,指定適用督促程序平台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

此項新法將於2026年6月3日生效,並於同日同步公告擴大之聲請人範圍,其中包括公法人、行政法人、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國營事業、公營事業、金融服務業(但不包含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學校財團法人等多元主體。凡經公告得使用督促程序平台之聲請人,均應依「督促程序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向司法院申請督促程序平台的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司法院亦承諾將持續精進平台功能與使用效能,致力為廣大當事人打造一個更為便捷、優質的近用司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