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黃景茂一審判刑6年6月 高院認有逃亡之虞延長境管8個月
記者葉羅傑\報導
京華城容積率案持續於二審審理。前台北市都市發展局長黃景茂一審因涉犯圖利罪,遭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由於其原有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將於9月13日屆滿,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景茂所涉罪責非輕,且有相當理由認定具有逃亡之虞,裁定自2026年9月1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全案仍可抗告。
高院於2日開庭訊問,檢方由梁光宗、王貞元及邱文中檢察官蒞庭,黃景茂則由律師許英傑、陳鴻謀陪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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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中檢察官表示,黃景茂的長官、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已認罪,並經一審判決緩刑確定,相關情況可作為判斷黃景茂涉案情節及逃亡風險的參考,因此有必要繼續限制其出境、出海。
黃景茂在庭上表示沒有意見,不過律師許英傑主張,黃景茂的犯罪事實仍有疑義;此外,一審宣判當天,黃景茂曾主動到庭聆判,足以證明其並無逃亡之虞,並無延長境管的必要。
高院審酌後指出,黃景茂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從形式上觀察,所涉罪責並非輕微。法院認為,判決或日後執行的刑度越重,被告妨礙審判程序或規避刑罰執行的可能性也相對增加,因此具有相當理由認定其有逃亡之虞。
高院進一步表示,若被告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將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的公共利益,故認定仍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作成上述裁定。
這紙裁定,說穿了不是宣告黃景茂已經逃亡,而是法院認為,在一審刑度已達6年6月的情況下,不能只把「曾經到庭聆判」當作永遠不會離開的保證。至於被告是否有罪、二審是否改判,仍須等待後續審理結果,不能以境管處分代替最終判決。
黃景茂目前仍享有法律上的無罪推定,案件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