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壞也不能壞憲政」是政治評論,不能直接證明盧秀燕「不懂權力分立」
鄭社長\說故事
針對周永鴻批評台中市長盧秀燕「連權力分立都不懂」,並表示「再壞也不能壞憲政,更不能連權力分立都不要。盧市長既然不懂中央的憲政體制,就先問問自己的法制局長」,這段話若作為政治評論,具有明確立場;但若要當作客觀事實,則必須區分憲法原則、法律爭議與對個人的政治評價。較準確的結論是,前半段屬於價值判斷,後半段則是尚未充分證明的政治批評,不能簡單判定為完全正確。
行政院確實已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提出憲政疑義。衛生福利部轉述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說法指出,行政院長卓榮泰於2026年8月17日決定對該條例不予副署,理由包括可能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及租稅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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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並主張,國家整體施政方針、政策計畫與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屬於行政院的憲政職權;立法院若以單一法律案介入完整的人口政策及預算規劃,可能侵害行政權。
不過,這些內容目前是行政院提出的法律主張,不是憲法法庭已作成的終局判決。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顯示,該條例已完成三讀,並於2026年8月7日以「制定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咨請公布」的形式送出。
「咨請公布」代表法案完成立法院程序並移送總統及行政院,不等於法案已經公布生效。總統府公布的憲法全文也明定,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因此行政院的違憲判斷與憲法法庭的終局判斷不能混為一談。
從憲法規定來看,權力分立確實是我國憲政體制的重要基礎。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具有議決法律案及預算案的權力。憲法第57條則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後,在法定期間內移請立法院覆議。這些條文共同構成行政與立法兩權分工、相互制衡的制度架構。
副署爭議的核心,在於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第72條則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但總統得依第57條辦理。
憲法明文規定副署程序,卻沒有以單一條文完整回答行政院長能否因認定法案違憲而拒絕副署。因此,這是需要進一步法律論證及憲政程序處理的爭議,不能把任何一方的政治說法直接包裝成毫無疑義的法律定論。
盧秀燕的談話本身則可以查證。她在2026年8月18日市政會議前受訪,以及在社群平台發布的內容中,確實以「再窮不能窮孩子」為訴求,呼籲總統與行政院儘速副署,讓0至18歲兒少獲得未來帳戶或相關成長支持。她的立場是兒少福利不應因政治或憲政爭議延宕,這是政策選擇與政治表態。僅因她主張儘速副署,還不足以證明她「不懂」權力分立。
盧秀燕所說「總統及行政院趕快副署」,在法律術語上也不夠精確。依憲法第37條,總統的法律行為是「公布」,行政院院長才是負責「副署」的人;較嚴謹的說法應是「建議總統儘速公布、行政院長儘速副署」。然而,政治人物在受訪時使用口語化表達,不能當然推論其欠缺憲法知識,最多只能說其法律用語有修正空間。
「盧秀燕不懂權力分立」這個結論,則超出目前資料可以直接證明的範圍。權力分立不是只代表行政院可以反對立法院,也不是只代表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必須無條件執行,而是要求立法權與行政權都在憲法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並透過覆議、公布、司法審查及政治責任等機制處理衝突。
盧秀燕的發言或許未充分回應行政院提出的憲政論證,但這與證明她完全不理解中央憲政體制,仍是兩回事。
至於「先問問自己的法制局長」,主要是政治修辭。地方政府法制局可以提供法律意見,但台中市法制局並非中央憲法爭議的最終解釋機關,其意見也不拘束總統、行政院、立法院或憲法法庭。把地方政府法制局長帶入中央法案的憲政攻防,可以形成批判效果,卻不能取代對憲法第37條、第57條及第72條的具體討論。
因此,這段引述較適合被標示為周永鴻的政治批評,而不宜寫成已獲司法確認的事實。新聞稿應補充,行政院目前是以權力分立、比例原則及租稅法律原則提出不副署理由,是否違憲仍屬憲政爭議;盧秀燕則是從兒少福利及政策急迫性出發,主張儘速完成法案程序。雙方爭論的核心,不只是「要不要照顧孩子」,還包括誰有權決定政策內容、如何編列支出,以及行政與立法機關發生憲法爭議時應透過何種程序解決。
較穩健的刊用文字可改為:「周永鴻表示,盧秀燕要求儘速副署,未正視行政院提出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及租稅法律原則疑慮;至於盧市長是否『不懂憲政』,則屬政治評價,仍應回到憲法條文與具體法案內容加以檢驗。」如此既保留周永鴻的批評,也不會把尚有爭議的政治判斷寫成確定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