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重申:高虹安市長停復職程序皆依法辦理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近期對其停職與復職程序的疑義,內政部於1月4日正式回應,強調所有程序均是依據《地方制度法》辦理,絕無刻意延宕。
內政部說明,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首長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行,並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內政部即應予以停職。此法規旨在維護政府公信力,避免公務推行受負面影響,其適用範圍不限於任期內發生的案件。高虹安市長因在立法委員任內涉犯貪污罪,於113年7月26日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刑,內政部當日即依法將其停職。
關於復職程序,內政部指出,停職中的縣市首長若二審改判無罪,可於任期屆滿前申請復職。高虹安市長於114年12月1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無罪後,新竹市政府於當日下午5時許將復職申請送達內政部。內政部在次日下午2時便發文同意其復職,整個流程均遵循正常行政程序。
內政部進一步補充,若此案未來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並發回更審,為避免因司法判決尚未確定而反覆停、復職,進而影響市政穩定,屆時高市長將暫無須再次停職。然而,若更審結果改判有罪,仍將依法停職。內政部表示將持續關注後續司法進展,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