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係無知或故意,讓人費疑猜?(作者/曾國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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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國鈞(前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長)
區段徵收的配餘地本來就該出售,而供作社會住宅使用並不合法。
本案土地屬北屯部子區段徵收配餘地,可以處分的方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有標售、標租、供國宅使用、或出售供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用。
林佳龍政府除非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作社會住宅使用,否則就是不合法,據知,並無上述報准程序,所以作社會住宅並不合法。
洪慈庸以林佳龍時代的不合法使用,來質疑盧秀燕的合法使用,有做賊喊抓賊之嫌,究係無知或故意,讓人費疑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