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係無知或故意,讓人費疑猜?(作者/曾國鈞)
《有聞必發、來稿照登,惟內容非本社立場》
文/曾國鈞(前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長)
區段徵收的配餘地本來就該出售,而供作社會住宅使用並不合法。
本案土地屬北屯部子區段徵收配餘地,可以處分的方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有標售、標租、供國宅使用、或出售供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用。
林佳龍政府除非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作社會住宅使用,否則就是不合法,據知,並無上述報准程序,所以作社會住宅並不合法。
洪慈庸以林佳龍時代的不合法使用,來質疑盧秀燕的合法使用,有做賊喊抓賊之嫌,究係無知或故意,讓人費疑猜。
曾局長是專業局長,也是地政專家,他說的才是正確的。
回覆刪除有些民意代表,不專業也就算了,不查清法規,不作功課,就亂發言,只有自曝其短。
而且質詢對象,非其權責範圍,應該不是故意,而是無知。
除非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作社會住宅使用............看來只是少了程序,那只要程序完備行政院核准就可以,也不用急著賣掉不是嗎?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