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吳顯森、張立傑「對槓」 好戲連連?(更新內容)
鄭杰\臺中報導
今天臺中市議會市政總質詢時,《超黨派聯盟團體》成員之一的吳顯森議員公開「槓上」《無黨聯盟團體》的張立傑市議員。雙方累積一段時日的選舉「怨」今天正式爆發,並且端上了檯面備受矚目。今天是吳顯森「反擊」張立傑日前在總質詢時「暗喻」他的為人作法不可取。對於今天吳顯森的反擊,明天張立傑將借用同仁5分鐘時間「回擊」吳顯森,屆時雙方一來一往戰況勢必激烈,府會人士有戲可瞧。
張立傑隱忍吳顯森許久。究其因,是張立傑爭取的地方建設成果,吳顯森總是在臉書「攬功」說是他爭取的,這種「割稻尾」的舉措,讓某里長不滿吳顯森之舉,而在大雅區公開帶領里民向吳顯森抗議,逼使吳顯森陣營不得不將臉書上的攬功報導下架,該爭端事件在大雅區是人人皆知的。
對於吳顯森一而再、再而三的「割稻尾」行為,讓張立傑再也忍無可忍,從大雅游泳池池底破損磁磚打掉重新發包鋪設工程及更衣室設備換新到巷道打通等經費,都是張立傑積極向市長爭取的,偏偏吳顯森不費吹灰之力,就將張立傑為地方爭取經費的功勞來個一次「收割」入袋,難怪隱忍許久的張立傑會在這次的總質詢時宣洩了滿肚子「悶氣」。
張立傑對吳顯森「偷吃步」的「指控」,可以預期的是吳顯森也不會就此「善罷干休」,終於今天在議事廳總質詢時,他氣急敗壞公然的指名道姓、挑釁起張立傑來了,雙方衝突就此開打。
張立傑對吳顯森「偷吃步」的「指控」,可以預期的是吳顯森也不會就此「善罷干休」,終於今天在議事廳總質詢時,他氣急敗壞公然的指名道姓、挑釁起張立傑來了,雙方衝突就此開打。
對於吳顯森今天公然開戰之舉,張立傑明天也會「回擊」吳顯森。據悉,今天政風處已經從張立傑議員手中攜走吳顯森當年的相關「材料」,看來,明天上午市議會議事廳,還會有一場議員之間的「風暴」。
今天在議事廳「耳尖」的府會人士,或許有聽見吳顯森拿著大字報說「張議員老了,所以看不清楚……」、「他眼睛開刀所以看不到……。」意諷張立傑人老眼睛不好使,甚至去「蒐集」張立傑眼睛開刀的「醫療」情資,並在議事廳藉他的醫療事實來譏諷一番,說這種話也太不尊敬「老人家」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明文記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6 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 ,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 ,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依上所述,吳顯森議員怎知道張立傑議員眼睛在醫院開刀「醫療」過?本刊也求證張立傑議員,問他是否在議事廳或其他公開場有所說過他的眼睛「醫療」病史?張議員斷然否認說沒有!若果真是如此,那吳顯森此舉是否有違反個資法中「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的規定?則有待法界、專家去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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