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內再犯!彰化男無照酒駕撞死人還肇逃,國民法官重判8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今(14)日對一起重大酒駕致死案作出判決。被告黃谷揚在駕照已被註銷的情況下,10年內再度酒後駕車,不僅超速撞死一名機車騎士,更在事故後直接駕車逃逸。合議庭最終認定其罪行重大,依酒駕致死與肇事逃逸兩項罪名,合併重判有期徒刑8年。
這起悲劇發生在112年11月24日深夜。判決指出,被告黃谷揚曾有酒駕前科,駕照早已被註銷,卻仍不知悔改。當晚他再度飲酒後,竟無視法令,駕駛自小客車上路。
翌日凌晨0時26分許,黃谷揚駕車行經彰化縣伸港鄉建國路與曾家路口時,在應減速的閃光黃燈路口,非但未減速,反而貿然超速通過。與此同時,由柯姓被害人所騎乘的機車,也因未依規定在閃光紅燈前暫停,直接駛入路口,導致兩車發生猛烈碰撞。
事故發生後,被害人當場人車倒地、身受重傷,但黃谷揚明知鑄下大禍,卻選擇冷血地駕車逃離現場。被害人經路人報案送醫後,仍因嚴重的腦部創傷,引發中樞神經衰竭,最終宣告不治。
警方獲報後,立即調閱沿路監視器畫面追查,在案發後約一個半小時,於距離事故現場超過4公里遠的和美鎮路口,成功攔查到肇事逃逸的黃谷揚。經現場酒測,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5毫克,遠超過法定標準。
本案經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定被告黃谷揚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酒駕致死)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肇事逃逸致死)。法官認為兩項罪行的犯意與行為各自獨立,應予分開論處、合併處罰。
最終,合議庭就酒駕致死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肇事逃逸部分則判處1年10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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