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機車默默飄走,監視器有拍到喔!
114年8月10日13時30分許,56歲的楊男駕駛自小客車搭載朋友行經大連路1段,在接近大連北街要停靠路邊讓朋友下車時,不慎碰倒停放在路邊的機車,然而楊男僅下車將機車扶起後就離去。
機車車主阮女稍後要使用機車時發現,機車原本立中柱卻變成立側柱,而且停放態樣也有改變,經詢問附近的鄰居告知,阮女的機車有被一部黑色自小客車碰倒過,於是報警處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獲報,警員林庭宇到場後發現附近有民間監視器拍攝到阮女機車的位置,在徵求屋主同意提供畫面後,員警確認阮女的機車有被碰倒過;楊男到案說明時表示,當時他要靠右停車讓乘客下車,但汽車的右前方不小心碰倒路邊的機車,他隨即下車將機車扶起,並且有看了一下整輛機車的車損狀況,看完後覺得沒嚴重,所以就上車開走,沒有意識到要報警。員警告知楊男,駕駛交通工作發生碰撞事故都應該報警處理,才不會觸犯法規。
第五分局分局長劉其賢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縱然無人受傷仍應依規定處置或採取相關措施,不能以為沒事或自認為無肇事責任就不報警,如果沒有報警處理就逕自離去,除了原有的民事損壞賠償責任外,還會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受罰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甚至吊扣駕駛執照1至3個月,如果是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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