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瑄灃議員就「臺中市政府未善盡自辦市地重劃審查監督案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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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會今(11)日進行總質詢,徐瑄灃議員針對10月16日監察院的「臺中市政府未善盡自辦市地重劃審查監督案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提出質詢,指出內政部在修法及說明上有謬誤之處,亟需導正。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市府對於重劃期間異議者的陳訴意見,均依據行為時的法令規定進行回應,並以其涉及私權糾紛為由草率回應,鮮少積極介入或處理,反映出整體態度的消極與被動。徐瑄灃認為這種行為時法令認知的謬誤,除大夫第案例外,內政部在10月20日發布新聞的內容也犯了同樣的錯誤,內政部表示,弘富及大夫第等自辦重劃案件,皆為97至101年間核准,適用於106年7月27日修正前的獎勵重劃辦法。這種說法沒有認清,這些重劃案尚未結案的客觀事實,大夫第重劃進度只有7%,橫跨95.101.106.108年版本的獎勵重劃辦法。為避免所謂行為時法令的誤用,建議內政部應該對自辦重劃案有跨越不同版本的獎勵辦法的情形,應該如何適用?單純以法令生效時間劃分,還是以主管機關在重劃各階段核定程序時做劃分,徐瑄灃籲請內政部作出統一解釋,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
對於內政部發布新聞,表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從三大面向進行修法,徐瑄灃表示民眾都引頸期盼,希望內政部不要像3年前虛晃一招,曾經公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預告,然後就音訊渺茫。有關自辦重劃法令與實務的弊端與爭議,一直是學界與業界的熱門話題,自辦重劃業務導向私法自治產生的弊端,已經在台中市的各個自辦重劃案上印證,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也都明確論證,內政部為中央主管機關,未積極修訂法律,導正地方偏失,監督地方政府中央無為而治,地方重劃亂象,內政部難辭其咎。
學界也有否定自辦重劃法律性質是私法自治,行政法學者黃啟禎教授論文就闡明自辦重劃的法律性質應該是行政委託才正確,不是私法自治、私權契約關係。徐瑄灃建議內政部此次修法,應該揚棄私法自治觀點,將國家擔保理論引導為修法核心主軸。由於,部分自辦重劃案件延宕十年以上,結案遙遙無期,重劃區土地荒蕪發展停滯,現行法令均無規範,中途退場與後續銜接機制淪為空談,徐瑄灃建議內政部修法必須將退場機制納入規範,授權地方政府建立自辦重劃退場、轉場、換場機制。
徐瑄灃也認為台中市政府可以為管理維護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需要,於100年6月於全國首先制定「臺中市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管理維護基金自治條例」,更應主動積極研訂臺中市自辦重劃作業自治條例,畢竟台中市是六都中唯一沒有立法的直轄市,期望內政部早日完成修法,市府早日完成自治條例立法。地政局吳局長答詢,表示如果中央修法仍有不足之處,市府可以研議訂立自辦重劃作業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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