貯存系統擴大納管中市輔導633家業者限期改善
鄭建勳\臺中報導
強化貯存設施管理並保護土壤及地下水相關預防污染措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自去年1月1日起生效,擴大納管對象為經中央主管指定公告物質容積達200公升以上的事業,並給予事業一定緩衝期及改善期間。台中市擴大納管對象共計633家,因應新法實施,環保局正積極輔導業者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環保局表示,依據新修法的規定,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指定公告物質,其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的事業,其貯存設施需設置防溢堤、管線二次阻隔層及底部鋪面等設施,並依規模大小區別管理強度,分級訂定監測方式,全面管制並分年分階監測申報,依槽體容量及指定物質種類,分別給予不同緩衝期及改善期間,將陸續於112、114及116年開始監測紀錄及申報。
環保局說明,為因應新法實施,促使轄內業者瞭解修訂內容,環保局配合環保署貯存系統相關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後,積極辦理查核工作,於去年針對380處貯存汽柴油事業單位,至現場進行法規符合度輔導查核工作,並宣導若地上儲槽底部貼於地面、輸送設備埋設地底下或貼於地面,無法目視檢查,且儲槽或輸送設備未定著於建築物,後續應辦理監測及申報。
環保局指出,查核過程發現常見缺失為防止濺溢功能的設施未符合法規標準、未備足預防疏漏污染的器材及物品及無每月巡檢紀錄等,已陸續輔導事業完成改善或提出改善計畫。
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今年持續針對其他公告指定物質(如燃料油、航空燃油、煤油等23項油品類物質及苯、乙苯、氯仿等9項化學物質)的貯存設施共253家事業,於現場輔導及要求業者於今年底前提出改善計畫,並於115年底前完成改善。
另規劃辦理2場次貯存系統法規說明會議,廣邀業者參與,現場諮詢相關法令規範內容,提升法規熟稔度,呼籲業者應自主妥善規劃貯存系統監測機制,才能有效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發生,有關改善計畫格式請參考環保局網站(https://www.epb.taichung.gov.tw/1712911/post)。
陳局長提醒,宣導防疫期間請持續配合防疫規範,及維持個人防疫好習慣,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也請者於巡檢時發生洩漏事件,應於第一時間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報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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