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處滅火!恐嚇讀者《待續之21》
鄭建勳\臺中報導
訴訟中?吳顯森的**是胡說八道嗎?若真的訴訟中,社長自當會公告讀者諸公週知
近日以降,新華報導因嚴選材料「新鮮」,連續報導「超黨派」議員吳顯森「劣蹟」後,不要說引起讀者諸公多大「波濤」,但爭相點閱、關注、分享、按鈴噹,至少讓被吳某施壓、詌譙、訓斥過的受害人,無不邊看文章也暗自歡喜,紛紛為社長「依法行事」、要公平、要正義之舉喝采!
也因此,點閱報導的人次不斷攀升,這也是經營電子報的策略之一!感謝市議會有吳顯森議員者、才有新華報導目前最夯、最受府會人士關注的「材料」表現。
由於吳顯森目前還是「大」議員,在地方上可以公然無視法律、包庇小朋友,大張旗鼓興建超級「大」違章建築收租,影響公安至深且鉅,雖然屢經檢舉,但迄今為止,盧秀燕主持的市府「公權力」,似乎相當無奈、更沒皮條。
因此,「受害者」有所顧忌、基於人身安全,自然不敢公然放鞭炮,額手稱慶。
上述場景猶如百年前積貧積弱的中國,當時國家政治腐敗、執法不力;人民生活在毫無尊嚴、被地方勢力在官商勾結下,凌辱、壓榨,幾乎有相似點?
有強盜告被害人嗎?
有小偷告被害人嗎?
有性騷擾者告被性騷擾者嗎?
有性侵者告被性侵者嗎?
有違法亂紀的人告主持正義者嗎?
有!那肯定是在百年前積貧積弱、政治腐敗、公權力不張的中國!
今天凌晨,有讀者傳來一則LINE截圖表示,內心很惶恐,因為他將吳顯森在新華報導上的文章,分享到大雅區某群組上,竟然遭到吳顯森的xx警告,說再傳新華報導到群組上「必須要負法律責任」,甚至說「新華報導在訴訟中 」嚴詞予以警告,致使讀者「心生畏懼」、惶恐不安!
社長安撫讀者,不實言論並非吳顯森的**說了算,至於是否真實或不真實,唯一方法就是要由檢察官,依據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事證偵辦認定。
既然吳顯森的**恐嚇讀者,說是「不實言論報導,必須負法律責任」,那就由社長承擔「抨擊」吳顯森的「不實」責任。
社長安慰讀者放心,好好睡覺、做個美夢!
轉貼新聞媒體報導
回覆刪除要訴訟散播不實
也得先證明報導不實
才可以要求閱聽民眾
不得轉貼不實
在沒有法律定讞
不實報導前
轉貼媒體訊息
會有法律責任??
這是司法黃牛的見解嗎??
難怪會被監察委員認證
司法黃牛在案。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回覆刪除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非常感謝卓越的見解。
刪除監督政府施政--是媒體的使命
回覆刪除揭發權貴不法--是記者的天職
新聞自由掠奪者--必遭天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