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第3次投書》這次我們來談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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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大致分三種:一種為政治團體。一種受社會局監督指導的社會團體,例如:OO協會、OO同鄉會等,種類很多。最後一種則是受勞工局監督指導,就是所謂的職業團體-工會。
工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有會費、政府補助款。工會的會費平均每月大概是150元-250元不等,看各工會怎麼訂定。乍聽之下費用很便宜啊,比起扶輪、獅子、同濟會少了很多。不過,工會組織會員少則幾百人,多則幾千人,所謂積沙也會成塔!人數一多、日子一久,主管機關如果沒法好好監督的話,可是會讓有心人士趁虛而入。好險我們工會根本就無法跟大工會比擬,有心人士連理都不想理,真無奈!地區性的工會,還可以組織地區性的縣(市)總工會。數個總工會可以組織一個全國性的聯合組織。當然同一職業別的工會也可以喔。像是餐飲工會就有全國聯合會。畢竟民以食為天嘛。
工會適用的法律基本上以「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還有一個「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三個很多理事長連聽都沒聽過的。更早之前還有「會務人員管理辦法」不過已經廢除了。基本上工會組織就是以上頭三樣做準則,但工會法屬於特別法,未明訂項目就我上課所獲知的訊息:就得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做依據喔!很多工會幹部都誤解了,以為工會法沒有規定的就是不用管了,其實不然!
接著說基層工會!工會最高的權力機構就是會員大會,如果會員人數足夠,則可以改成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的人選就是由大會選出,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則分別由理事、監事選出。『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構』,這句話所有工會幹部都會講,但是真正實踐者卻沒幾個。曾經聽過勞動部王司長的講習課程,課中他提到理事長與工會組織的關係。我才真正的瞭解其意義。王司長提到:理事長就只是一個人頭罷了。為什麼呢!大會賦予理事會權力執行各項任務,理事會則是賦予理事長權力,所以理事長只是替大會辦事的人,講講好像也有道理,理事長雖然名義上為工會的負責人,似乎真的就是個代表人罷了。今天要推動會務,如果理事會不同意,或是到大會那一關被否決,那就什麼都不用談了!但我為什麼說真正實踐沒幾個,現在的工會理事長就像個霸王,就是因為大家把職業團體跟一般團體混在一塊了。一般團體都是會長說了算,因為會長可能還要比大家多付出時間跟金錢,因次都會給予尊重與絕對的權力。但是工會組織並不是喔,工會理事長的確有付出比較多的時間,因為要參加上級工會會議、勞工教育、活動出席、駐會辦公、交際聯誼等的確很忙,但付出金錢的部分個人經驗根本不需要。像是上次提到的男主角,他們工會人數比較多,經費較充裕。據我推測出差應該有編列車馬費,不然怎麼會被調查請領車馬費的事情呢。說穿了工會的會員都是有勞保需求參加工會,理事長也是啊。只不過理事長是會員當中比較有時間參與工會事務的一位罷了。大家付出的會費都是一樣的。所以何必把自己當成是個霸王呢,反倒是更應該謙卑才對。因為這職務是背負著所有會員的期待跟責任更應嚴守本分、循規蹈矩。
接著我們來談理事會跟監事會。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2條寫到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很重要所以講三次)
關於這點,雖然我自己也沒做到。但是法條上的確是有這樣規定,據我所知有少數工會有遵守,真是模範工會,勞工局應好好表楊一下。其實我很想建議勞工局應該多重視這點,加強輔導理、監事會議分別召開才是。工會法18條明定,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今天如果主管機關想要工會的組織運行都能步上正軌,這個部分應該加強要求。理事會就像是行政院、監事會就像是監察院,兩院分責才能有一套公平的制度,你們說是不是。今天理事會執行、監事會稽查,如果同流合污的話………那該怎麼辦?
之前聽過一些工會發生被虧空公款的事情,說穿了大部分原因就是出在幹部組織跟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嘛!理事長就像是個山寨主一人獨大。而監事會沒法真正監督,才會導致弊端叢生。不過雖然法條這樣寫,那又怎樣。大部分公務人員的心態不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種法律明文規定應分別召開,也未曾看過歷年來的勞工局有所行為。敝人知道現任勞工局吳局長是法律博士,吳局長若真想要為台中市勞工界立下一個良好基礎,應該就要努力從這裡開始推行才是!
這十年來台中市經歷過三個市長,每個市長及勞工局對勞工的照顧都是有目共睹。但是工會的種種亂象,依舊存在沒有解決。究其根本不就是因為勞工局在法、理、情三字的先後順序,一直在改變嗎?但也不能怪勞工局,似乎所有的公務機關都這樣。敝人接下來也準備要退休了,在此真心祝福所有的工會。
也祝福吳局長 一帆風順
燕子市長加油!台中市加油!勞工局加油!工會加油!勞工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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