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工地應落實安全自主檢查 未依規者最高罰30萬元
記者董惟宣◎臺中報導
昨(15)日19時花蓮縣壽豐鄉發生規模5.5有感地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各營造工地應落實地震後安全自主檢查,如施工架、臨時構造物、固定式起重機(塔吊)等,以防止相關倒崩塌及飛落情形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如未依規定辦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勞工局表示,營造工地地震後自主檢查重點如下:
1、施工架之垂直方向5.5公尺、水平方向7.5公尺內,應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2、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應設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設施。
3、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應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土的支持構造及應清除浮石;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飛落,應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進出口的地質惡劣時,應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4、模板支撐支柱基礎周邊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應強化承載力。
5、地震前後房屋、橋樑等修繕或拆除等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並配合現場作業情況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所使用電動機具應確認無漏電之虞,搶修時亦應注意安全及感電預防。
6、地震前後營造工地或廠房內有飛落之虞物體,應予以固定或變更堆放處所,以防止物體掉落造成危害。
7、地震發生後事業單位應針對營造工地施工架及模板等臨時構造部分實施檢查,確保其穩定而無危險之虞。
勞工局長吳威志呼籲,各營造工地平日即應責成專任工程人員檢核施工架、模板支撐、固定式起重機(塔吊)設計強度,現場管理人員應落實自主檢查,確認材料是否有變形、位移等現象,營造工地應辦理地震後的安全檢點,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如未依規定辦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事業單位對於危害預防有疑問,可向台中市勞動檢查處洽詢,聯絡電話為04-2527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