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障團體產品 中市府機關多數符合規定
記者黃登洲◎臺中報導
依據法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應達比率5%。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表示,105至107年各一級、二級機關多數符合規定,針對少數未達5%比例的機關,社會局已發函請不符合比例單位依規自行懲處,社會局並彙報衛生福利部備查。
台中市議會今(5)日進行民政業務質詢,市議員鄭功進、張耀中等人均關心政府採購身障產品比例問題。
社會局表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的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身障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比率要達5%。
社會局指出,市府一級、二級機關105年優先採購金額為3,569萬8,054元、106年為3,402萬9,037元、107年為3,637萬7,351元,多數符合規定。針對未達5%比例的機關,社會局已發函請不符合比例單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規定,請各單位自行懲處,社會局並彙報衛生福利部備查。此外,由於各機關學校採購依照其業務需要規劃於全年度進行,目前今年採購金額尚未結算,社會局將主動提醒各機關注意採購比例。
社會局表示,未來將運用各種管道增加身障優先採購產品曝光度,並於社會局社福地圖平台加入身障產品優先採購廠商相關資訊,提供民眾及市府相關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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