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地政事務所黃國峯回應來函照登 本刊質問疑點!
黃國峯的回應及本刊的質疑《來稿照登文責自負,不代表新華觀點》
關於貴社108.10.18 0830報導『地所官員 涉嫌在上班時間代人辦理案件』-當事人請求平衡報導 【原文:地所官員涉嫌在上班時間代人辦理案件】回應:為避免遺漏,採逐段回應,內容如下: 【原文:讀者投《來稿照登文責自負,不代表新華觀點》】回應:拙(黃國峯自稱,下同)沒有意見。 【原文: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登記課黃國峯審查,利用上班公務時間為人代辦陳情案私事,有公務私辦,公器私用之嫌。 】回應:公務員協助民眾代辦陳情案,「屬於應褒獎事項」,來文竟批評為「公務私辦,公器私用」,寫得不明不白,不知所云。 【原文:敬啟者:黃國峯和地政所主任吳吉森是國中同學,在此背景之下,因此有恃無恐,目中無人?】回應:拙與主任國中同校同學,小時候不認識,數十年未謀面:拙與許多長官亦有同鄉之誼(同為台中市人),這樣就推論【因此有恃無恐,目中無人】簡直惡意抹黑!行文為什麼用問號【?】,逃避法律責任吧! 【原文:在辦公室公然接案件辦理?姑且不論是否有收受費用,但公器(領有市府薪俸在上班時間,利用公家辦公家具,文具,電腦等公有財產)私用,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嫌,且大棘棘之行徑讓課長為之懊惱,同仁不敢苟同,卻又不敢糾正!實屬目中無法紀! 】回應:如前言,公務員為民眾代辦陳情案,「屬於應褒獎事項」,投書者行文再使用問號,又用【姑且不論是否有收受費用】【之嫌】來規避法律責任;卻又妄加【大棘棘之行徑讓課長為之懊惱,同仁不敢苟同,卻又不敢糾正!實屬目中無法紀! 】,到底是誰目中無法紀?是投書者還是被投書者?這樣的無標的,無事證之加害言詞,只能證明到,投書者傷害被投書者意圖強烈,只這個階段而已。另表明:「拙接辦地所交辦案,自當使用公器;另,拙曾協助自己的親友處理案件,但未收費,也未使用公器。就拙認知,公務人員仍受憲法基本人權保障,拙未收費未使用公器協助親友,合法也合於道德。」 【原文:黃國峯在未進人公務門之前是代書,或許基於過去職業,私下也接案件?接案件無可厚非,但不能在上班時間辦理,請市府政風處深人調查,以維公權伸張!法紀續存!】回應:拙確曾為地政士,服公職期間已依法停止執業。投書者行文又加了【或許】來規避法律責任,不能以「曾為代書」推論就有私下接案,就有公器私用。這樣推論帶有強烈的「身分歧視」!投書者不應該帶著「身分歧視」的意念。「拙曾協助自己的親友處理案件,但未收費,也未使用公器」,投書者到底所指的是什麼事,請您講清楚、說明白,才能直接回應。 【原文:經本社昨天晚上0630,打電話向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主任吳吉森查證,主任在電話那端表示:】回應:這段拙沒有意見。 【原文:1,黃國峯過去是在登記課擔任審查,現在擔任在本所研考,】回應:拙服公職期間已依法停止地政士業務。 【原文:2,的確和黃國峯是國中同學,但主任說「知人知面不知心」言下之意,很無奈,】回應:從主任的回答可以看出來,稱「同學」只是領導的技巧,領導者的防範心完全存在,拙沒有機會受到特別的優待,沒有機會取得特別親密關係,兩人不曾在上班以外時間碰頭。 【原文:3,黃國峯過去是有替親戚辦理案件,至於現在是否還在辦理,沒有注意,】回應:這句話足以證明,沒有利用上班時間私用,沒有【大棘棘之行徑讓課長為之懊惱,同仁不敢苟同,卻又不敢糾正】,主任オ會沒有加以特別注意。其實,拙目前仍有「協助自己的親友處理案件,但未收費,也未使用公器」。 【原文:4,對於讀者投書內容,黃國峯官員若有反應,本刊來稿照登,】回應:請照登,請稱呼「課員」,不是「官員」,對於最基層的公務員稱官員,並不適當。
《新華報導電子報》就黃國峯回應的「行文為什麼用問號【?】,逃避法律責任吧!」
本刊絕對沒有逃避法律責任!今後報導有關黃國峯的內容一律用「!」絕對不會出現「?」縱使是非肯定語氣,也會「!?」並用!本刊不怕告!也不會逃避!合先敘明!
《新華報導電子報》就黃國峯回應的「公務員協助民眾代辦陳情案,『屬於應褒獎事項』,來文竟批評為『公務私辦,公器私用』,寫得不明不白,不知所云。 」
本刊認為,公務員應該「各司其職」!遵守權責本分是公務員的底線!公務員「協助」民眾代辦陳情案!若非「本職權限」可在上班時間接受辦理嗎!?只能在公餘之暇、私人時間「協助」!當然,引導民眾如何辦理或要找那個主辦單位辦理協助,身為公務員理所當然,也是應該的!
另,黃國峯「協助」案件的當事人,是否有向清水地所掛號登記!?由地所長官分發交權責課辦理?!黃國峯「協助」的「案件」是否時任登記課「審查」或「研考」本職業務所應為!?若是未經掛號的案件,卻私下「協助」到「過頭」,黃國峯說「公務員協助民眾代辦陳情案,『屬於應褒獎事項』,此點則有賴市府釐清應否褒獎!因為黃國峯「協助」民眾的案件涉入太深,簡直是「深不可測」!已然超乎一般公務員協助民眾應有的分寸與範圍!
若依照說黃國峯說的情況,今後市府大、小官員除本業應辦外,有民眾詢問或「陳情」時,官員都要投入全部精神、時間優先「協助」陳情人辦案!並代為向地政局訴願、向中央內政部重劃委員會訴願?!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時,更要主動為民眾書寫告發狀,向台中檢察署一連2次「告發」重劃科同仁?!
本刊浸淫府會40年,從未見過市府何時出現這麼周全「套餐式」服務民眾的官員?!這種「套餐式」貴賓級別禮遇的服務,黃國峯應該受到市府的「褒獎」嗎!?
《新華報導電子報》就黃國峯回應的「請稱呼『「課員』,不是『官員』,對於最基層的公務員稱官員,並不適當。」
本刊舉例:
2015年6月臺中市議員張立傑在議事廳質詢表示,根據「人事處」提供的資料,市府「官員」從「局長」到「小課員」,都有人違法在外兼職…。歷經多屆問政經驗豐富的議員諸公,在認知上,「小課員」也是「官員」!黃國峯「官員」不必妄自菲薄!若「課員」不是「官員」?!難道「主任」就是「官員」?!或許官員是封建時代的稱謂,但民國一般人民習慣上亦稱之為「官員」,課員是官員、官員也是課員的統稱。容本刊駑鈍提供黃先生淺見!
2015年6月臺中市議員張立傑在議事廳質詢表示,根據「人事處」提供的資料,市府「官員」從「局長」到「小課員」,都有人違法在外兼職…。歷經多屆問政經驗豐富的議員諸公,在認知上,「小課員」也是「官員」!黃國峯「官員」不必妄自菲薄!若「課員」不是「官員」?!難道「主任」就是「官員」?!或許官員是封建時代的稱謂,但民國一般人民習慣上亦稱之為「官員」,課員是官員、官員也是課員的統稱。容本刊駑鈍提供黃先生淺見!
《新華報導電子報》綜觀黃國峯回應的內容司呼「故左右而言他!」避重就輕!有回應等於沒有回應!
108.10.19 2200黃國峯留言
回覆刪除【原文:本刊認為,公務員應該……】回應:所以是代表新華報導的立場了!能夠讓一家大媒體與拙一起追尋「正義」,拙是何德何能啊!
拙同一日受到的網路攻擊,事實上有兩篇『地所官員 涉嫌在上班時間代人辦理案件』及『清水地所官員黃國峯上班時間有接案件嗎?若屬實則涉及「風紀」問題?』由於台端留言者提到的【「向地政局「陳情」、向內政部「訴願」、向臺中檢察署「告發再告發!」】與後篇的末文類同。為免閱者往返尋找,我們一起轉到後篇『清水地所官員黃國峯上班時間有接案件嗎?若屬實則涉及「風紀」問題?』,並以相互留言的方式,一起追求「正義」。並希望不要部分切除,讓有幸趣的人可以看清來籠去脈,也減少占用媒體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