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區長一職 已經有政黨開始進行提名人選的前置作業
鄭杰◎臺中報導
台中市和平區公所區長林建堂,因涉及「賣官」獲得不法利益20萬元吃上官司。今年6月,台中高分院維持地方法院有期徒刑1年的判決,林建堂在法定上訴期間上訴最高法院,雖然最高法院尚未做出是否發回更審抑或是駁回上訴,但監察院已經提出彈劾並將該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該會懲戒結果如何?將影響林建堂區長職務的去留。
最高法院若駁回上訴,林建堂的官司將3審定讞,若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即表示官司有得拖。在官司前景不樂觀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有可能朝向「撤職」或「免職」懲處下,將失去區長職務。區長就職未滿2年將舉行補選,因此區長補選,也是藍、綠政黨提名人選前置作業的開始。
臺中市有29個行政區,但和平區公所及代表會是臺中市唯一原住民自治區,區長及代表會代表諸公、正副主席都要經過選舉產生,並非官派區長。
註: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
《公務員懲戒法》
第11條(免除職務處分之效力)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第12條(撤職處分之效力)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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